第二十一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