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