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对有形建筑市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形建筑市场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