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农业农村行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