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