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市场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