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餐厨废弃物处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载明收集时间、收集要求、收集费用、处置方式等事项,并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申请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