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进入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或者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标签;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批发市场出具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农民个人在批发市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