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