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造成农业机械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轻微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者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者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