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坚持技术服务为主,并与科技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