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普及农业技术知识,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二)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三)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