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