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设置的设施可以清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