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