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