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依法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自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处理。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