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或者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资助或者奖励资金,不得再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奖励,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