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案件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