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专利预警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支持行业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