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专利代理人服务评价体系,引导和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