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