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十六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