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五章 体育产业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益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申办、承办全国性、国际性重要体育赛事,打造体育赛事品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不少于五项单项体育赛事和一次综合性运动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