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高等学校可以通过学分制、延长学制、个性化授课、补课等方式,为高水平运动员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高水平运动队在训练、竞赛、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将高水平运动员纳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序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