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餐厨垃圾治理实际,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