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市)区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