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人员的检查。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