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