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沮漳河流域水环境、破坏沮漳河流域水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