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沮漳河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沮漳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