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环境修复,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