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水端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