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安全、水资源、生态流量、水土保持、水域岸线等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湿地、林地的保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流域船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港口、码头的水污染防治和航运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市更新、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沮漳河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