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