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原住居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原住居民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原住居民可以采取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