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相关社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按照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对养老机构的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