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三节 农村养老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农村社区、中心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