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养老服务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