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利用闲置场地、场所和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条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