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培育力度,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网络化集成,全面释放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培育高水平智能制造装备生产企业,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鼓励企业实施关键工序自动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优化控制、供应链管理智能化等改造升级,推动制造业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