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