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除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外,其他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