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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

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日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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