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交通出行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