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提供有声读物、盲文读物、大字读物、信息检索设备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的无障碍阅读需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阅览室或者专门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并提供给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
鼓励编写和出版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大字读物等残疾人读物,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