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投入运营的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站在地面至站厅、换乘站之间,应当实现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建设,规划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出租汽车,并提供预约服务。鼓励在大型社区、医院等场所设置一键叫车候客点及便捷设施,建立出租汽车“爱心车队”“敬老车队”“雷锋车队”,为有需要的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出行服务。

旅游景区应当逐步健全无障碍设施,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线路;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按照国家规定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