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本市华侨历史遗存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毁、侵占华侨历史遗存的行为。支持建立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公益组织。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