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华侨历史遗存保护管理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华侨历史遗存保护管理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用于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