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华侨历史遗存实行认定制度。市侨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华侨历史遗存认定工作。

市侨务主管部门收到推荐名单后,应当视情况会同其他华侨历史遗存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名录的初步名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